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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)藝人王靜瑩和前夫陳威陶離婚後,提告要求陳威陶返還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的房屋。台北地院審理後,今天判陳應返還房屋,並從去年3月到還屋前,每月給付租金新台幣4萬餘元。

此外,陳威陶曾向王靜瑩借款345萬元,台北地院也判決陳威陶需還款。全案可上訴。

根據法院判決,這棟房屋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與逸仙路口,王靜瑩提告指出,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,和陳威陶婚後同住屋內;但去年3月4日法院判決2人離婚確定後,陳威陶卻仍住在屋內,因而要求陳威陶搬出房屋,並返還曾向她借的345萬元。

王靜瑩主張,陳威陶雖曾繳付多年房屋貸款,但款項是夫妻關係中應分擔的費用,且自己從婚前至今都有按月償還房貸,甚至在民國98年經濟負擔沉重時,仍向銀行借新還舊償還房貸,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。

陳威陶向法院主張,房屋是借名登記在王靜瑩名下;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陳威陶未曾負擔房屋頭期款或簽約金,甚至要求王靜瑩負擔房貸,與一般借名登記情況迥異,認為房屋並無借名登記,判決陳威陶應返還房屋,並從去年3月4日起到還屋前,每月給付王租金4萬2826元,並返還借款345萬元。10006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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